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市级政务信息化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府办〔2020〕2号)
云府办〔2020〕2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市级
政务信息化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市级政务信息化服务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0日
云浮市市级政务信息化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我省“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工作总体部署以及云浮市市委、市政府关于“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助力“乡村振兴”走全省前列的各项要求,为实现云浮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由条线化管理向整体化管理转变、由政府投资建设向购买服务转变,进一步规范项目立项、采购、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建立高效、协同、有序的一体化建设管理模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13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数字政府”建设总体规划(2018-2020年)的通知》(粤府〔2018〕10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政务信息化服务项目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验收、统一运维、统一监督、统一评价,原则上市直各单位不再单独、分散建设。
第三条 市级政务信息化服务项目包括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采购的基础设施服务、软件开发服务、运维服务、系统业务运营服务和第三方服务等政务信息化项目。
(一)基础设施服务是指政务网、政务云等信息系统基础设施服务。
(二)软件开发服务包括公共支撑平台开发服务、通用软件开发服务、专业软件开发服务。其中,公共支撑平台开发服务是指为信息系统提供支撑的公共平台开发服务;通用软件开发服务是指普遍公用的信息系统开发服务;专业软件开发服务是指市直单位在其专业业务范围内使用的信息系统开发服务。
(三)运维服务包括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服务、软件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其中,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服务是指为基础环境、硬件正常运行提供的各种支持服务;软件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是指为保障系统软件正常运行提供的各种支持服务。
(四)系统业务运营服务是指基于信息系统开展的如业务分析、数据处理、数据治理等各种辅助服务。
(五)第三方服务是指咨询、监理、测评、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价等配套服务。
第四条 市级政务信息化服务项目管理的职责分工:
(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制定“数字政府”建设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相关政策、制度、标准、规范;负责市级政务信息化服务项目的立项审批,统筹组织服务资格采购,并实施全流程监督管理;负责公共类服务项目(包括基础设施服务、公共支撑平台开发服务、通用软件开发服务及相关运维服务、系统业务运营服务和第三方服务等项目)的需求汇总、方案编制、预算编报、磋商谈判、签订合同、监督执行、组织验收等,为全市提供基础性、公共性、通用性的服务。
(二)市直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专业类服务项目(包括专业软件开发服务及相关运维服务、系统业务运营服务和第三方服务等项目)的需求提出、方案编制、预算编报、磋商谈判、签订合同、监督执行、组织验收等;负责提出本单位对基础设施服务的需求。
(三)市直各单位负责本部门信息系统项目的归口管理,成立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明确责任科室统筹本单位有关业务,对项目申报备案、实施进度、建设质量及资金管理等工作总负责。
(四)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政务信息化服务项目的资金审核和预算安排,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出台市级政务信息化服务项目预算编制规范和标准。
(五)市审计局负责对市级政务信息化服务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非涉密市级政务信息化服务项目,涉密市级政务信息化服务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立项
第六条 市直各单位应按照“数字政府”建设总体规划,结合业务发展需要,制定本系统、本单位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计划,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备案,作为市级政务信息化服务项目立项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公共类服务项目立项流程:
(一)需求汇总。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收集汇总市直各单位的公共类服务需求,形成下一年度公共类服务项目方案。
(二)组织论证。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造价审核和专家论证后,报市财政局。
(三)资金审核。市财政局组织公共类服务项目资金审核,出具资金审核意见和资金安排初步意见。
(四)资金申请。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将完成资金审核的公共类服务项目,按程序报市政府申请资金。
第八条 专业类服务项目立项流程:
(一)方案编制。市直各单位基于本单位业务需求,编制专业类服务项目方案,并为项目可接入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同步编制政务数据共享资源目录,同时申请立项的政务信息化服务项目支持IPv6。方案经组织论证后一并报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申请立项。
(二)项目初审。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接到立项申请后,对项目进行初核,初核通过后,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造价审核和专家论证,并报市财政局。
(三)资金审核。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资金审核,出具资金审核意见和资金安排初步意见。
(四)项目审批。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综合市财政局意见,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专业类服务项目立项审批意见,审批意见有效期为两年。
(五)资金申请。市直各单位将完成资金审核的立项项目,按程序报市政府申请资金。
第九条 对国家部委有明确要求、省市内关系国计民生或涉及网络信息安全,但在年初预算编报时未纳入的市级政务信息化服务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可申请立项。
第三章 采购
第十条 公共类服务项目(包括基础设施服务、公共支撑平台开发服务、通用软件开发服务及相关运维服务、系统业务运营服务和第三方服务等项目)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开展采购。
第十一条 专业类服务项目(包括专业软件开发服务及相关运维服务、系统业务运营服务和第三方服务等项目)由市直各单位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开展采购。
第四章 实施
第十二条 按照“谁签订合同,谁负责管理”原则,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和市直各单位负责管理各自的项目,监督项目执行、组织项目验收,如涉及国家安排资金,应做好项目对接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组织实施项目建设。投资总额2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实行监理,监理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项目监理单位须具备行业相关资质;应用软件开发费用1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必须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应用软件部分进行第三方测试工作。
第十四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承担公共类服务项目的安全管理责任,市直各单位承担本单位专业类服务项目的安全管理责任,服务提供方承担技术安全责任和用户隐私保护责任。
第十五条 市直各单位根据需要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申请基础设施服务,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审核分配。
第十六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牵头建立市级政务信息化服务项目沟通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市直各单位如有重大问题的协调需求,应及时报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第十七条 市直各单位承担的专业类服务项目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需进行重大变更或逾期交付的,应及时报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备案;因目标无法完全实现需要终止合同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终止手续,并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 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原则上遵循“整体立项,整体验收”要求,市直各单位承担的专业类服务项目还应按照“数字政府”建设标准进行验收前置审核,经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审核通过后,由市直各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报告及验收材料报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备案存档。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将系统数据资源纳入全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和项目支持IPv6应用,作为验收要求之一。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包括第三方验收测评、信息安全测评和专家评审等,应按照信息化项目验收有关规范要求组织实施,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及市财政局对市级政务信息化服务项目运作实施情况进行总体监督和应用效果评价,实施情况和应用效果纳入市级机关绩效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依法对市级政务信息化服务项目资金使用、项目绩效进行监督,确保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资金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市审计局依法对市级政务信息化服务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有关单位应积极主动支持配合审计工作,依法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及时、准确和完整地提供审计所需的相关资料和电子数据。
第二十四条 市直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市级政务信息化服务项目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内的市级政务信息化服务项目,不再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配套文件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另行制定。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会同市直有关单位协商解决。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政务信息化服务项目建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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